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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共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1日作者:法制日报 于呐洋

      秦希燕,男,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迟夙生,女,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个是南方的男律师,一个是东北的女律师,相距千里,本来没什么关系。两个同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分属在湖南和黑龙江两个代表团里,然而,两位律师却对未成年人保护同样关注。

  今年春节期间在网络上掀起的微博打拐热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微博是年轻人的新潮工具,利用微博传播乞讨儿童的照片,帮助孩子找到家,增强了年轻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微博打拐,让喜欢网络的更多的人参与到打拐之中。

  “这场行动的意义,不仅是努力解救一些被拐儿童,它更能促使社会公众真正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时关注社会力量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秦希燕说,目前,我国在打拐等方面已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义务教育法、刑法等,都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儿童乞讨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秦希燕认为,在加大打拐力度的同时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秦希燕说,公民通过微博等手段支持打拐,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但是在打拐中,要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为此,秦希燕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增加规定:不依法履行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迟夙生也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迟夙生认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通过的,2006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现行的公安机关能够作出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都是很轻微的处罚。这样很轻微的处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禁止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所造成的未成年人身心巨大伤害不成比例。

  迟夙生介绍,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国家全面免除九年义务教育学费等,该条已经不适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当进行修改。特别是我国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要求无论是被拐的孩子还是自己的子女去乞讨,都无法保证他们正常上学接受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

  迟夙生建议,第七十一条应当修改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